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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5627-五月花号-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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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先父”。神话将所有这些简化为“清教徒先父”这个很晚很晚才出现的词。    
    事实上,不是所有人都能在“清教徒先父”究竟是哪些人这一点上达成共识的。简单说来,你可以说他们是“五月花号”上所有的乘客,但这要包括那些为了商业原因来的“陌路人”。这些人如果听到有人称他们为“清教徒先父”的话,一定会大吃一惊的。另一门派认为即使你把这个词局限于从莱登来的人,你还会遇到问题:从莱登来的威廉·林应该上的是“Speedwell号”,他没上“五月花号”,回荷兰去了。他算不算是“清教徒先父”呢?约翰·奥尔登不是从莱登来的,的确上了“五月花号”,他又怎么算呢?再说,那些1630年随后前来的莱登弥撒团员又怎么算呢?唯一的答案是:我们有一个神话就足够了。    
    这里还有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想象一群先父,戴着高帽,心中怀着坚定的信仰,横渡狂暴的大洋,靠着他们的双手,创建了一个伟大的自由国家的壮举当然令人舒坦,有时,这个事件正是这样代代相传的;但这些人都是些偏见极重的人——他们有趣,勇敢、正直、固执、善用资源、用信仰鞭策自己的行为——但是天下的偏见者都一样。他们要的表面上的自由:他们特有的偏见将在他们建成的围栏之内享有绝对的权威。你只要看一看布拉德福德在不信教的那一部分居民在庆祝圣诞时在街上玩球时做出的傲慢和狭隘的反应便可见一斑了。通过合情合理的推断,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有机会,他们每到一处,一定会将自己的信仰强加给别人的。好象没有什么疑问,或早或迟,那些不信教的人们要么皈依信了他们的宗教,要么被迫服从他们的习惯。1624年,一个新来的倾向于英国教会的定居者约翰·利德福德牧师由于在为一个婴儿施洗礼时划了一个十字在社区里引起很大不满。他可能甚至和另一个投资者约翰·奥尔德姆联手,策划在殖民种植园里抢班夺权。结果两人均被驱逐。    
    “五月花号公约”不属于自相矛盾之列,因为尽管有关谁签了公约,以及签约顺序这些事仍然有学术争论,有一点是清楚的:有了这一份由众人自愿签署的文件,他们才可以实行自治。那一定是一个非凡的心理台阶,因为没有一个在公约上签字的人曾经经历过这样的生活,而且连想都没想过。从萨克森之前一直到那时,英国的历代统治者都是绝对专制、至高无上,没有哪个是经选举产生的。在“五月花号”上没有哪个乘客,或者他们的任何祖先会知道在签约后一小时之内趟水上岸后可能是何种情形。从实际的角度上讲,他们将在没有任何可供参考的先例的条件下制定和执行他们自己的法律。


《五月花号》 第四部分共同点(2)

    似乎更重要的是最初达成的共识被众人维持住了,自治政府行之有效。历史后台上的人们使纸上的理想变成了现实。你可以从中悟出许多深意,从根本意义上讲,那是和更南边的那座自由女神像上的铭文是一脉相承的,那里本来是“五月花号”应该去的地方:“为我送来吧,把那些拥挤成一团的、渴望自由的人们为我送来吧。”被一个社会排斥的游民和弃儿在被解放之后(就象出狱的犯人)可以成就惊天动地的伟业。在我写下这些字句时,美国的国防开支是排在它后面的十五个国家的国防开支的总和。就象奥利斯代尔·库克在俯瞰爱利丝移民岛上那些只带些小包裹走过的人们时曾说过的一句话:“想一想过去有那么多人成全了美国梦——以及那么多人正在实现美国梦,实在令人惊叹。”    
    “五月花号公约”有它自己的神话成份,但是,在今天看来,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另外,自从1620年签约到现在,这个文献的含义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休·布罗根在他对美国历史所作的纵向观察时说过,“五月花号公约”首先在新英格兰,后来在更广阔的地域里,在德克萨斯、加利福尼亚、爱荷华和奥利根这些向西扩张过程中的前沿州里得到了“下意识而且严格的遵守”。事实证明,这个模式很稳定,让世世代代的定居者感受到一种法治之下的安全感,这些定居者“为美国的政治假设创造了条件”。    
    我想将那个论点再拓展和深化一些。    
    “在一开始,整个世界都和美国别无二致。”罗伯特·布利斯教授引用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23—1704年)在谈论民治政府时曾说过的一句话,我用这句话来为拓展和深化那个论点作一块引玉之砖。布利斯教授是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PierreLacledeHonorsCollege的院长,他在英国的兰卡斯特大学教美国研究,他是新英格兰历史的专家。    
    和美国别无二致?他的意思是,在远古时代,没有法规,也没有政治体制。布利斯教授还指出,另一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雷布斯(1588—1679年)认为这种条件会    
    造成流血、混乱、暴力等等。洛克在讨论他的公约理论时引用美国经历,认为人类是可能聚到一起,然后太太平平地理出个头绪来的。    
    对“五月花号公约”所作的大多数解释由于只强调它的宗教目的、它的“民主”目标、或者它对“美国民主”和/或“美国宪政”的贡献,所以存在或多或少的误解。今天再来争论说这些观点是误解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说到底,这些观点早已根深蒂固。但也许指出一些其他因素,从而把公约的产生放到17世纪的背景中去观察。不管怎么说,那毕竟是那些签约的人们生生息息的大环境。    
    公约的社会学意义耐人寻味,而且引起了同时代人的很大兴趣——贬低的/褒奖的、清教徒/非清教徒、普通百姓/知识分子。我找不到霍布斯受到新英格兰签约事件的影响,但他肯定受了发生在弗吉尼亚的骚乱的影响。    
    仔细琢磨一下洛克的“在一开始,整个世界都和美国别无二致”这句话及其可能的含义,也能帮助我们把这些朝圣者琢磨明白。我在兰卡斯特大学任教二十七年,每一年都有幸遇到兰卡斯特的学生面临的与这个17世纪式的公约社会学相类似的实际问题——大家都是陌生人,互相之间基本平等,他们在这之前,互相之间肯定没有什么利益纠葛——在他们那些供六到十人使用的,有的学院供二十人使用的居民厨房里安排他们的生活。


《五月花号》 第四部分共同点(3)

    当时,在许多定居者面临的客观环境下,签约应该是件情理之中的事。当普利茅斯人站在船的甲板上时,起草并签署这个公约是情理之中的事。但他们不是唯一签署公约的人。在我去过的每一个新英格兰的小城镇,不管是在有一个皇家特许行署,所以不必签约的马塞诸塞,还是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埃克塞特,他们那里不属特许行署管辖,镇上所有的人的确曾坐下来商议此事,至少他们起草了一份教堂公约。尽管我无法得知这份公约的内容,这只是我凭自己的经历猜想的,我想那很可能是一份无神论的公约。    
    假如你把整个社会的原班人马——贵族、绅士、小农和仆从,男人、女人和孩子等等——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的话,签约这种事似乎不大可能,因为维持社会等级的工具在搬迁的团体中已经约定成俗、根深蒂固。所以,比如说,在弗吉尼亚,立公约属于罕见之事,部分原因是百分之九十的早期定居者是年轻的仆人,而百分之十则是年长的老爷。    
    大约出于类似的原因,在巴伯道斯和利●德群岛立约就容易出事,也真的出了事。在那里,我们发现了一种叫作“虚假立约”的例子,但那些签约是迫于英国内战所造成的政治、经济压力的结果。也许,贵族阶层开始认为他们必须取得当地民众的赞同才能坐稳自己的宝座。    
    反过来说,假如你有一支移民队伍,其成员之间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在此之前也没有什么利益的纠葛,这种人间关系使得连一些原本颇为简单的事情——你的房子安在哪儿?我的房子安在哪儿?——也变得棘手起来:你以为你有多了不起,对我指手划脚,叫我把房子造在沼泽地里,却把自己的房子造在这里的草地上?    
    你必须需要什么人出来为此事、还有无数件别的事情作出仲裁。在定居者写的书信中和在17世纪以及后来的讲道和演讲中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有一个广阔无边、狼嗥豹吼的蛮荒之地。他们指的是南北美洲。我们现在知道这个地方并不是豺狼遍地的荒野,也不是那样广阔无边,但他们当时对此并不知晓。这个地方是一张白纸,他们必须决定在哪儿开辟道路,在哪儿扎篱笆,从哪儿过河,还要决定今后是否在此处建桥。    
    霍布斯面对这个自然的现实,断定恐惧感和最简单的自我生存的本能会驱使我说,“最好由你挑个头,否则我们这帮人肯定用不了多久就全都暴死在这里。”洛克比他要乐观一些,因为他对人性的看法要积极乐观一些。我认为那些来到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和他是一脉相承的,至少这里谈的人性在他们眼里具有一种宗教式的安全感、神圣感和传统性。所以他们倾向于订立盟约,最著名的当然是“五月花号公约”,但类似的公约同时也在纽黑文、康涅狄格、罗德岛、普利茅斯和马塞诸塞的许许多多的城镇中签署。    
    要让那么多人都同意那种基本的社会契约——用大白话说“得了,我们最好都签字吧,最好的办法是大家都同意按这个公约上讲的去做”——不是件容易的事,对于许多迁居至此的人来说似乎不如某种发号施令的行政结构来得好,但是公约则更象是一个为解决一大堆实际生活中的难题而寻找共同点的答案。我想他们觉得这个主意更加令人兴奋和陶醉。    
    (丹尼尔·布尔斯廷坚称马塞诸塞湾区定居点的“立法者为自身的知识所限,实际上遵循的是英国的范例,很少有例外。他们从远道而来定居的处境使他们对试图按照自己的想法创造一些新的体制的作法必较担心,所以总在提醒自己必须让旧体制去适应新的情况。”)    
    这里还有一个更引人入胜的方面。布利斯教授继续说:    
    切萨皮克和西印度群岛的殖民地发生的事证明:签约不是万无一失的灵丹妙药。马塞诸塞的神职人员的权威在受到一股不满情绪和挑战之后,很快确定了一个正统的权威组织,一个人必须合格才能加入这个组织,而且组织之外的人没有行动和信仰上的自主权。其原因是他们不是签盟约的成员。    
    从这个角度上讲,“五月花号公约”当然也没有包括甲板上的所有的人——妇女和儿童、普通的水手,可能还有一些其他人。尽管在那个年代,这些人几乎不可能被包括在公约之内,这个现象仍然是值得思考的。所以,一个公约具有双重意义:既是一个建立行政风气以及一个由一群心悦诚服的人们(那些在公约上签字和允许在公约上签字的人)组成的圈子内部的权威结构;又是一个强加在那些圈子之外的那些连表达自己意愿都不允许的人们头上的政权。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自由和平等的含义在整个美国历史上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我们可以说“立盟约”成了美国传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比如说在独立战争时期的联邦一级和各州的宪法——但是从那时起一直到今天的传统中,谁“在”和谁“不在”这个“心悦诚服的人们的圈子”里一直是个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严肃到有时我们为之互相残杀的程度。


《五月花号》 第四部分共同点(4)

    从某种意义上讲,那些公约的意义明摆在那里,功过自有后人评说。人们将它们写好,然后它们被签署——人们在上面签字。这对这场大迁移提供了一个非常说明问题的线索,这些人都是识字的:文化程度之高异乎寻常。这就再一次引出了有关权威的问题。如果你所在的不是那种一小群识字的人给一大群不识字的人讲圣经上对某件事情是怎么看的环境。你怎么办呢?是建立一个有效的胁迫的手段呢?还是通过更加政治的途径,坐下来花个几年功夫争个明白,然后再达成共识呢?    
    没有人有几年的闲功夫,更不用说那些在“五月花号”的甲板上观望几百码之外的、也许离船更近的普罗温斯顿港的那些乘客了。    
    今天,普罗温斯顿是一个性解放的时髦地方。你能看到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拉手的男人,那情景肯定是会让布拉德福德和布鲁斯特那样的人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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