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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第3部分

小说: 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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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七十年代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对“检方对米兰达(Peoplev。Miranda)”一案的判决,使刑事案件的传统侦查方法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居住在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及强奸而被警方逮捕,警员并没有告知他有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就开始侦讯,在两个多小时的侦讯中,米兰达终于认罪,法院及陪审团即判他有罪。但是最高法院裁定检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其自白,因为警方没有事先告知米兰达他具有的基本人权,例如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如无力聘请律师时,政府将为他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案例后,许多疑犯都知道宪法的保障而不愿向刑警提供任何线索,在疑犯获得律师代表后,刑警从疑犯口中获取到有用线索的机会变得更少。
  在人证减少,自白及侦讯受限的情况下,传统的侦查方法更不上时代的需要。在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许多大案都无法侦破,而这些大案不破往往会影响民心,进而动摇到整个城市的治安形象。
  我就行凶的手法及证据向专案小组提供一些侦查方向:从凶手将泳衣拉起罩住脸部,可以判定嫌犯很可能与乔安娜认识;从用汽油焚尸的手法来看,嫌犯知道如何烧毁证据,因而智力不低;从阴毛的分析中可判定嫌犯是一位男性白人;从鞋带的微物分析来看,嫌犯家里可能仍有大捆鞋带,并且很可能最近从事过油漆工作;再从火柴盒追查,我们估计可以从火柴盒上的公司查出火柴盒的主人。
  更重要的是到现在为止,仍没有找到杀人的凶器。我建议刑警继续地毯式搜索以寻获凶器。皇天不负有心人,果然经过两个星期的搜索,刑警在树丛中找到一把日本生产的单刃小刀,刀刃上仍有一些血痕。
  小刀上的血迹吻合乔安娜的血型,刀刃的切痕也与乔安娜身上的到痕一样,因而可以判定此刀即为杀害乔安娜的凶器。我再将刀柄用药品显相,果然出现几只指纹。这些指纹成为破案的关键。以指纹鉴别身份最早始于我国的唐代,当时所有重要的文件如契约等都以指纹作为签字或签名画押的证据。后来经法医界证实每人的指纹都不一样,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人有相同的指纹,掌纹,或脚纹,在十九世纪末指纹开始应用在刑事鉴识上。
  当嫌犯作案时,除非带上手套,很难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嫌犯用手拿住东西,或抓住物品,都会留下指纹。指纹的产生是因为手掌接触物品留下油脂或汗液所致。当手指接触过尘埃,血液或墨水,再模到一些物品时,都会留下转移性指纹。
  指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明显纹,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如手沾油漆,血液,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
  第二类是成型稳纹,这是指在柔软物质,如手接触压印在蜡烛,黏土上发现的指纹。
  第三类是潜伏指纹,这类指纹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转移形成的指纹纹路,目视不易发现,是案发现场中最常见的指纹。潜伏指纹往往是手指先接触到油脂,汗液或尘埃后,再接触到乾净的表面而留下,虽然肉眼无法看到这类指纹,但是经过特别的方法及使用一些特别的化学试剂加以处理,即能显现出这类潜伏的指纹。
  鉴识人员最常接触到达指纹是潜伏纹。如果指纹是留在金属,塑胶,玻璃,瓷砖等非吸水性的表面,检验方法就比较容易。通常可以用粉末法,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撒在物品表面提取出完整的指纹;另一方法是磁粉法,以微细的铁粉颗粒,用磁铁作为刷子,来回刷扫,显现指纹。
  如果指纹留在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的表面,必须经过化学处理才能在化验室显形。常用的化学法有:碘熏法---使用碘晶体加热产生蒸汽,它与指纹残留物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
  宁海得林(Ninhydrin)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
  硝酸银法---硝酸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氯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
  荧光试剂法---荧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荧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
  采集证据还可以使用其它的方法,如三秒胶法即利用氰丙烯酸酯的气体与水和氨基酸分子反应而产生指纹。
  如果采取人体皮肤上的指纹,可以使用碘熏---银板转印法:经过碘处理过的指纹,在接触到银板时会显现出黑色的指纹;或可以先用三秒胶法进行处理,再用雷射或多波段光源侦检。
  此外,近年来也有一些新进的指纹采取技术,这些新方法逐渐得到法庭的认可。如氩离子雷射法,利用适当的光学设计,将一些指纹残留物的成份呈现荧光而拍摄下来,又如使用荧光粉末或染料,可以加强雷射效果;X光法。在指纹上撒上铅粉以X光照射后,会产生明显的指纹,此法可用于皮肤上;真空镀膜法,在真空槽内利用高压电生成细微金属蒸气,附着于指纹纹路上,在纸张,纺织品及塑胶上均可使用此技术;多波段光源法,使用不同的滤色镜来改变照在潜伏指纹上的光线波长,可以加强指纹反差,或使背景变暗以凸现指纹。
  采取到指纹只是第一步,接着要对指纹进行分析及对比。指纹的基本纹型可分成三大类,其中第一类是箕形类,其指纹纹路形成像簸箕状纹路,又分为反箕形纹及正箕形纹;第二类是弧形类,其纹线从一端流向另一端,且中央拱起,又分成弧形及帐形纹两种;第三类是斗形类,至少有两个三角形外端,中间为回形纹线,又分为斗形纹,囊形纹,双箕形纹及杂形纹等四种,斗形纹约占全部指纹的29%。
  在一九七二年,联邦调查局的指纹中心开始以电脑进行指纹鉴识,到了一九八○年,指纹中心开始将联邦及州政府执法部门的指纹卡全部输入了电脑,而建立起一个庞大的指纹资料库。执法部门除了收集曾被警察逮捕的嫌犯或在监服役的犯人的指纹外,民众凡事申请政府或军警工作,或是申请美观公民都要打印指纹。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联邦调查局开始向各层级的执法部门提供全美电脑连线指纹比对服务,所需的时间从过去的一周缩短到一天,目前美国许多执法单位都设有自动指纹辩识系统。
  第5节 抽丝剥茧
  刑警先从火柴盒下手,到哈特福市的一家电器公司查问火柴的来源。火柴盒仅是宣传赠送之用,赠送对象主要是与公司有生意来往的营建商或建材商,而在伯灵顿地区只送了两家客户。
  刑警回到伯灵顿查访这两家公司时,发现其中一家姓纽浩斯的商家住在离乔安娜家不远的地方,其长子罗纳与乔安娜上同一学校,很可能两人认识。
  不久,刑警按照我的指示挨家挨户寻找新油漆过的门窗时,发现一家住宅的车库门好像是不久前才用红色油漆刷过一样,便上前向屋主打听。屋主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先生,深居浅出几个月前他雇了一名叫罗纳的中学生将车库门上了一层红色油漆,这个十六岁左右的小伙子就住在斜对面,而斜对面就是纽浩斯家。
  所有线索都指罗纳,但不论要逮捕罗纳或搜查罗纳的家仍需要更多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并非紧急情况,警察要搜查民宅或入屋逮捕嫌犯,必须先向法官申请搜索令或拘票。申请时警察必须附申请书,具有充分理由认为民宅内有涉案证据或被逮捕对象可能涉案。
  不过,警察仍未掌握充分的证据,为此,警察决定以新发现的单刃小刀来试探罗纳,他们便主动到纽浩斯家去。布朗和怀特发现住宅的车道上停着一辆轿车,知道有人可能在家,就上前敲门。许久,仍没有人应门。又过了几分钟,才看到一位四十岁左右的妇女掀开窗帘的一角打开一条细细的门缝,瞧瞧外面敲门的人。
  “我们是警察,想打听一些事情。”布朗说道。
  “有什么事?”那女子紧张地问道。
  刑警不想打草惊蛇,便说:“例行性访谈。”
  她打开了门,警察问道:“你是罗纳的母亲吧,罗纳在家吗?”
  这名妇女变得更紧张,急忙反问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罗纳究竟闯下什么祸?”
  “没什么事,只不过我们想问他有关一把刀子的事。”布朗答道。
  “他不在家。”她回答说。
  布朗顺手将小刀的照片拿到她面前,问道:“你有没有看到这把小刀?”
  她拿着照片端详了一番,想了一下,摇着头支支吾吾地连声说道“没用,没有。”
  刑警抱着试探的心理再问道:“你能让我进屋内看一看吗?”
  她马上警觉起来,问道:“你们想找什么?我已经更你们说过我没有看过这把小刀,除非你们有搜索票,否则你们别想踏入我的家门。”
  罗纳母亲守口如瓶,又难以进屋搜查,但是她异常的举动反而坐实了刑警的怀疑。
  就在转身离开之际,没想到在门外遇上了兴冲冲跑回家的罗纳的弟弟约尼。他们便拿着照片问他:“小伙子,你看过这把刀吗?”
  他掠过一眼,马上回答说:“这不是我大哥的小刀吗?这是我老爸送给他的圣诞礼物,他将这把小刀当成宝贝,从不让别人碰的。”
  怀特马上接着问道:“你知道这把小刀现在在哪哩吗?”
  约尼答道:“他说他前几天不小心丢了这把刀这怎么可能呢嘛,自从我爸爸在圣诞节将这把刀送给他他就随身带着总是小心翼翼地保管这把刀我才不相信他会搞丢这把刀…”
  “约尼,不要乱讲话,赶紧进来!”罗纳的母亲站在门前大声喝住约尼,约尼只好挥手跑开。
  警察决定等罗纳回来问个清楚。不久罗纳就回到家,当他看到屋外有警察时,马上紧张起来,但是故作镇定,不慌不忙地回答刑警的询查,当刑警问及他小刀的去处时,他支支吾吾地回答说,他放在楼上。
  刑警叫他上楼去找时,罗纳化了半个多小时才下楼,告诉刑警他找不到小刀,可能不小心搞丢了。
  纵使凶刀是属于罗纳的,并不能就此肯定罗纳就是杀人凶手,因为也有可能是别人拾到后拿去行凶,因而刑警想证实罗纳不小心搞丢了小刀的说法是否属实。
  当布朗问他是否愿意到警察局去一趟把事情解释清楚,他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说道:“去就去嘛!”
  到了警察局,他承认曾在案发当天参加夏令营的活动,但坚决否认和乔安娜曾有过单独的接触。他坚称解散后自己一个人到山上散步,由于迷路,到很晚才回到家,但是罗纳的家就在山脚下,他经常在山上活动,迷路的说法很牵强,侦探的疑心更大问他是否愿意接收策谎。
  测谎的结果虽然不能在法院审理时作为呈堂证据,但是,警方依旧使用测谎来对嫌犯心战。
  罗纳同意接受测谎。测谎人员将仪器准备好,正要开始问话时,罗纳的父母和一名律师急忙赶到。当他们看到罗纳手上和头上都被黏上测谎仪器的电线时,律师要警察出示拘票,否则就停止任何讯问。
  当时刑警是“请”罗纳到警察局来,并没有向法官申请拘票,因而无法强迫罗纳接受任何讯问,警察只好放罗纳回家,眼睁睁地看着他大摇大摆地离开警察局。
  美国的宪法提供诸多人身保护,虽然给警察办案带来很多的困扰和不便,但是并不意味着警察就束手无策。我们判定只要我们能拿到罗纳的血液和指纹样本,就可以确定在乔安娜身上发现的精液,毛发及小刀刀柄的指纹是否吻合,只要物证相符,罗纳就一定是作案的凶手。
  我们马上向法院申请传票,指出罗纳涉案重大,请法官同意我们提取罗纳的血液样本和指纹样本。
  法官同意了我们的要求。但是没想到纽浩斯家突然搬到了纽约,不过,警方只化了几天就找到了罗纳,并取得所需的检体。
  鉴识结果显示,罗纳的血型为B型,PMG酵素分布为2--1型,和死者身上发现的血型分析相符。同时,罗纳的指纹与小刀刀柄上的指纹相符,毛发特征也相同。
  根据这些证据,刑警逮捕了罗纳。同时,警方还在他家里找到了一捆鞋带,和一个仍留有少许汽油的油罐,经过化验,也和案发现场的证物相符。
  找出嫌犯,在美国刑事制度下只算是破案破了一半,另一半是要在法庭上提出足够的证据及证词,让陪审员无从怀疑被告的罪证。要让陪审员相信检方的证词,还必须在法庭上用证据来证实被告的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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