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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古代社会-第25部分

小说: 古代社会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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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字而纳入父亲氏族之内,这个习惯在特拉华人中也很流行,由于这个习惯而引起的世系紊乱现象亦与邵尼人、迈阿密人的情况相同。美国人的文明以及同美国人的交往必然对印第安人的制度施加冲击,在这种冲击下,他们的民族文化生活正处于逐渐崩溃之中。    
    关于职位继承的例子最能充分表明土著的世系规则。一位特拉华部的妇女告诉作者,她和她的子女都属于狼氏族,而她的丈夫则属于龟氏族;然后她又说,龟氏族已故的大酋长或首领凯春队长(塔…辉…拉…纳)死后,由他的外甥约翰·康内尔(塔…塔…内…沙)袭位,他是已故首领的姊妹的儿子,他也是属于龟氏族的。①这位死去的首领留下了一个儿子,但他的儿子属于另一个氏族,所以不能袭位。特拉华人也和易洛魁人一样,职位由哥哥传给弟弟,或由舅父传给外甥,因为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    
    (2)猛西人猛西人是从特拉华人分出来的一支,也有着与特拉华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不许通婚,首领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3)摩黑冈人肯尼贝克河以南整个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在语言上都是很接近的,他们能互相了解彼此的方言,摩黑冈人即系其中的一支。因为摩黑冈人是有氏族组织的,由此推测,培阔特人、纳腊甘塞特人及其他较小的集群不仅也有氏族组织,并且还有着与摩黑冈人相同的一些氏族。摩黑冈人也有着与特拉华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每一个氏族又包括若干氏族。这证明他们与特拉华人、猛西人在血缘上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如前所述,这也反映了一个母氏族分解为几个氏族的再分化过程,这些分解出来的氏族仍重新组合为一个胞族。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在氏族制度下胞族是如何自然而然产生的。在美洲土著中,很难找到像上述事例这么清楚地保存着母氏族分化现象的证据了。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8)

    摩黑冈人的胞族比美洲土著其他任何部落的胞族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的每一个胞族都概括地代表了各自所辖之氏族,要说明氏族的区分,必须点明胞族;不过,我们对摩黑冈人的胞族不如对易洛魁人的胞族所知之详。摩黑冈人的胞族如下:①    
    Ⅰ。狼胞族(土克…塞…吐克)    
    1。狼氏2。熊氏3。犬氏4。负鼠氏    
    Ⅱ。龟胞族(托内…巴…鄂)    
    1。小龟氏2。泥龟氏3。大龟氏4。黄鳗氏    
    Ⅲ。火鸡胞族    
    1。火鸡氏2。鹤氏3。雏鸡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职位由哥哥传给弟弟,或由舅父传给外甥。在培阔特人和纳腊甘塞特人中,世系由女性下传,我在堪萨斯州遇见一位纳腊甘塞特部的妇女,这是她告诉我的。②    
    (4)阿本纳基人这个部落的名称叫做瓦…贝…纳…基,意思是“旭日之族”。③他们与密克玛克人的亲密关系超过了同肯尼贝克河以南的新英格兰印第安人。他们有下列十四个氏族:④    
    1。狼氏2。(黑)野猫氏3。熊氏4。蛇氏    
    5。花斑兽氏6。海狸氏7。驯鹿氏8。鲟氏    
    9。麝鼠氏10。鸠鹰氏11。松鼠氏12。斑蛙氏13。鹤氏14。豪猪氏    
    世系现在由男性下传,早先禁止氏族内通婚,但这种禁规现在已大失其效了。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我们会看出,上列氏族中有一些与鄂吉布瓦人的氏族相同。    
    六、阿撒巴斯卡—阿帕齐诸部落    
    哈得孙湾区的阿撒巴斯卡人和新墨西哥的阿帕齐人原来是同一支人,后来才分离的,他们是否有氏族组织,尚未能肯定。我于1861年到哈得孙湾区,曾在阿撒巴斯卡人的野兔族和红刀族中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但因缺乏胜任的翻译,未获成功;①不过,如果他们存在过这种制度,即使调查方法不完善,也能发现一些痕迹。已故的罗伯特·肯尼科特②曾替作者在阿…察…鄂…腾…尼人(或称奴隶湖的阿撒巴斯卡人)中进行过类似的试验,也没有获得成功。他发现一些关于婚姻和首领职位继承世系的特殊规定,似乎说明存在氏族制度,但他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资料。育空河流域的库钦人(或称卢舒人)是属于阿撒巴斯卡这一支的。已故的乔治·吉布斯③在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道:“我得到一封信,是马更些河上辛普孙堡的一位绅士寄来的,信中提到在卢舒人(或称库钦人)当中存在着三个社会等级或阶级———无疑是图腾之误,尽管图腾与级别截然不同———因为他接着说,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等级内通婚,必须到另外的等级中去求妻;一个高等级的酋长可以同一个低等级的妇女结婚而不丧失其等级地位。子女属于母亲的等级;不同部落中的相同等级的成员彼此不交战。”    
    西北海岸的科鲁舍人在语言上属于阿撒巴斯卡这一支,不过关系不大密切,在他们当中存在氏族组织。加拉丁先生①指出,他们“和我国的印第安人相似,也分为若干部落或克兰;据赫耳先生②说,在俄勒冈州的印第安人中见不到这种区别的痕迹。其部落〔实指氏族〕的名称都是动物名字,如熊、鹫、鸦、海豚和狼等等。……继承权属于女系,由舅及甥,除了大酋长以外,家中最有权力的人一般都是舅父”。③    
    七、西北海岸诸部落    
    在这一群部落中,除了科鲁舍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部落也盛行氏族组织的制度。吉布斯先生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我在离开普吉特海峡之前,极其幸运地遇到了我们所谓北印第安人的三个支系的代表,北印第安人即由温哥华岛北端伸展至俄属领土和爱斯基摩人边境的这一条西北海岸上的居民。我从他们那里已经确知图腾制度至少在这三个支系中是存在的。我所说的这三个支系,从西北头算起,首即特林吉特人,通常根据他们当中的一个分支而称之为斯提京人;次为特莱达人;再次为齐姆悉亚人,加拉丁称之为韦阿人。有四个图腾是他们都有的,即鲸、狼、鹫、鸦。任何人不得与同图腾的人通婚,即使彼此不同族或不同支系也不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族是由完全不同的支系组成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的语言基本上不同,找不出相似之处。”更晚些时候,朵尔先生④在他的关于阿拉斯加的著作中写道:“特林吉特人分为四个图腾:大鸦(耶耳)、狼(卡努赫)、鲸、鹫(彻思耳)。……只有不同图腾的人才能通婚,子女通常均属其母亲的图腾。”①    
    赫伯特·班克罗甫特先生对他们的组织说得更为详尽,他指出他们有两个胞族,并指出其每个胞族所辖之氏族。他在提到特林吉特人时说:“这一族分为两大部,或两大克兰,其一称为狼部,另一称为大鸦部。……大鸦这一支又再分为几个分部,名为蛙、鹅、海狮、枭和鲑。狼部则再分为熊、鹫、海豚、鲨和海雀。……同一克兰的诸分部彼此不得交战,同时,同一克兰中的成员亦不得相互通婚。因此,狼部的一个青年战士必须要到大鸦部去找寻他的配偶。”②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9)

    爱斯基摩人不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他们立足于美洲大陆要比加诺万尼亚人为晚。他们也没有氏族。    
    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    
    哥伦比亚河谷诸部落以本题所提到的这几部为主要代表,他们都没有氏族组织。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霍瑞修·赫耳和已故的乔治·吉布斯都曾专门注意过这个问题,可是他两人在这些部落中未发现任何氏族组织的痕迹。我们有坚实的理由相信这个辽阔的地区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这个族系以此地区为出发点,向外迁徙扩散而遍布于南北美洲。因此,上述部落的祖先看来大概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氏族组织日趋衰微,终于消灭了。    
    九、首首尼诸部落    
    得克萨斯州的科曼赤人,以及犹特诸部落、崩纳克人、首首尼人和若干其他部落都属于这一支。一个维安多特族的混血种马休·倭克尔③于1859年告诉作者,他曾在科曼赤人中居住过,他们有下列诸氏族:1。狼氏2。熊氏3。麋氏4。鹿氏5。小栗鼠氏6。羚羊氏    
    既然科曼赤人有氏族组织,可以推想这一支人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组织。我们对新墨西哥州以北的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社会制度,就谈到这里为止。上面所提到的大多数部落在被欧洲人初发现时正处在低级野蛮社会,余者则处在高级蒙昧社会。在他们当中,氏族制度流行极广,几乎普遍存在,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有理由假定,他们在古代是一律有氏族组织的,而且其世系也是一律由女性下传的。他们的制度纯属社会性的,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而以胞族、部落和联盟为其体系中的其余环节。这四个顺序相承的组合与再组合的阶段,表达了他们的政治观念在发展过程中的全部经验。雅利安族和闪族的一些主要部落,当它们从野蛮社会走出来时,也有着与印第安人相同的社会组织体系,因此,大体而言,这套制度在古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并可以推想其出自一个共同的来源。我们在后文谈到家族观念的发展过程时,将要充分地叙述伙婚群,氏族显然是从伙婚群产生出来的,所以人类当中的雅利安、闪、乌拉尔、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等族系看来极其明显地出于一个共同的祖源,这个祖源是实行伙婚制的,氏族组织即缘此而产生,所有的族系都出自这个祖源,最后才分化为各支。我相信,一旦将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而若干事实得到精密证明时,这个结论终于会使人们不得不接受它。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能维系人类社会经历蒙昧阶段晚期,经历整个野蛮阶段而达于文明阶段初期,因此决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从先已存在的因素中自然发展出来的。如果合理地、谨严地阐明这一点,看来就可以证明人类当中一切具有氏族组织的各族系均出自同源。    
    十、村居印第安人    
    (1)摩基村印第安人摩基诸部落现仍据有他们自古相传的群居宅院,未受侵扰,这种宅院共有七处,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小科罗拉多河畔,此地曾一度属新墨西哥州。他们仍在他们的古老制度下生活着;他们目前无疑能完全代表在地理大发现时代从苏尼直到库斯科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所流行的那种生活方式。苏尼、阿科玛、塔阿斯以及另外一些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村落都具有相同的组织结构,它们都是科罗纳多于1540—1542年在此地发现的。虽然这些印第安人表面上容易接近,但实际上我们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内部组织却知道得很少,从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凡是能得到发表机会的点滴资料都是一般性的、偶然性的。    
    摩基人按氏族组织起来,他们有下列九个氏族:    
    1。鹿氏2。沙氏3。雨氏4熊氏    
    5。野兔氏6。郊狼氏7。响尾蛇氏8。烟草氏9。芦草氏    
    美国助理外科医生泰恩·布鲁克曾向斯库耳克拉夫特先生提供一个关于摩基人起源的神话故事,这是他从一个摩基村中听来的。据摩基人说,很久很久以前,他们的老祖母①从西方老家带来九个人种,其形状如下:第一,鹿种;第二,沙种;第三,水〔雨〕种;第四,熊种;第五,野兔种;第六,郊狼种;第七,响尾蛇种;第八,烟草种;第九,芦草种。她把这九个人种栽种在他们今天村落所在的地方,并将它们变成了人,这些人建造了现在的村落,至今仍保持着人种的区别。有一个人告诉我说他是属于沙种的,另一个人说他是属于鹿种的,等等。他们都坚信灵魂轮回之说,认为自己死后就会返回原形,仍变成熊、鹿之类。……他们的政府是世袭的,但不一定传位给在职者的儿子,因为,只要他们宠爱任何一个血亲,即可选定他为继承人。②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氏族组织在由低级野蛮社会转入中级野蛮社会以后,仍然十分发达,由此可以证明这种组织能适应他们业已改变的环境。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很有可能普遍存在氏族组织;但是,从这个地点往南,在北美的其余部分,以及南美全境之内,除了拉古纳人以外,我们找不到任何确凿可靠的报道。由此可见,美洲民族学的研究工作以往做得多么不完善,以至我们对美洲土著的社会制度单元仅只发现其一部分,而对其重要意义亦不了解。然而,在早期西班牙作家的作品中还可见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线索,在后来少数几位作家的书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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