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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古代社会-第9部分

小说: 古代社会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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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属于鸸鹋氏。鸸鹋氏的伊帕塔必须和库比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也都属于鸸鹋氏。这两个氏族就是这样将其所有女性成员的子女继续保留作为本氏族的成员而得以维持下去。其他每一个氏族在各方面均与此相同。我们会看出,从理论上说,每一个氏族都是由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的后裔组成的,每一个氏族都包括八个婚级中的四个婚级。看来很可能在最初的时候,本来只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在婚配权上彼此交错分配;后来这四个婚级又再分为八个了。婚级是一种早于氏族的组织,所以婚级很明显地是分配在各氏族之内,而不是由氏族分割形成的。    
    而且,因为我们看到鬣蜥氏、袋鼠氏、负鼠氏这三个氏族在其所包括的婚级方面彼此完全吻合,所以推证这三个氏族系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鸸鹋氏、袋狸氏、黑蛇氏这三个氏族的关系与上面三个氏族恰恰一样,推论亦自相同。由此,将这六个氏族还原,本来便只有两个氏族彼此有相互通婚之权,但在本氏族内则不得通婚。这一点,根据下面的事实也可得到证明,那就是:前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本不许互相通婚,后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也是不许互相通婚的。当三个氏族原先还是一个氏族的时候,在本氏族内是禁止通婚的,等到它们分化出来以后,虽然氏族的名称各异,而它们的世系却是同源,所以仍根据旧的理由禁止彼此之间的通婚。我们在下文即将谈到,在塞内加—易洛魁人当中所见到的现象与此完全一致。    
    因为只有规定的婚级才许互相通婚,所以当原先还只有两个氏族的时候,这一个氏族中一半的女子在理论上都是另一个氏族中一半男子的妻子。当这两个氏族分化为六个氏族以后,按照氏族制度主要的优点,凡是不同氏族即可有通婚的便利,但是由于存在着婚级以及上述的限制,所以这种便利虽不说完全被取消,至少也受到了阻碍。其结果是,除了兄弟姊妹之间不得直接通婚以外,在同血统范围内世代不断地交互通婚。如果氏族能够把婚级彻底废止,那么这种弊病便会大大地消除了。①婚级组织的产生似乎只是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取缔兄弟姊妹之间的互婚,这或许可以作为解释这一制度起源的理由。但是,除了这个特别可憎的行为以外,它就没有考虑到其他,因此它就保留下一种可以说是令人嫌恶的同居制度,而且还使这种制度成为定型。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4)

    我们还要注意到,原来的婚级组织已经出现了一种改革,这是有利于氏族的改革,它说明即将出现一个向氏族真正理想推进的运动。这种改革体现在下面两个项目上:其一,允许三氏族一组内的各氏族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相互通婚;其二,早先不许通婚的婚级现在可以通婚了。因此,鬣蜥氏的慕里原来只许和另一组三氏族中的布塔结婚,现在他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玛塔结婚了。同样,鬣蜥氏的库比现在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卡波塔结婚。鸸鹋氏的孔博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布塔结婚,鸸鹋氏的伊排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伊帕塔结婚:这都违反了原来的限制。似乎是这样:三氏族一组中每一氏族的每一个男性婚级现在得以在同组其他两氏族中增加一个通婚的女性婚级,而以前是不许和这个婚级通婚的。不过,从斐孙先生寄来的札记中却看不到有一种像我所叙述的这么充分的变革。①    
    这种改革如果不是有助于打破婚级制度,显然必定会成为一个退化的运动。就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种种现象来看,卡米拉罗依部落的进步途径是从婚级制走向氏族制,随之而来的趋势是使氏族代替婚级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这个运动当中,起抵制作用的因素是那阻碍光明的同居制度。如果不缩小同居制度的范围,社会就不可能进步;同样,如果婚级制及其所授予的特权继续保持其充分的生命力,则同居制度的范围也就永远不可能缩小。与这些婚级有关的同居权是压在卡米拉罗依人身上的重担,他们如果不从这个重担下求得解放,那么,他们就会停留在与他们被发现时的情况大致相同的状态中,再持续数千年之久。    
    夏威夷人的伙婚制表明一种与此颇为类似的组织形式,这将在下文加以说明。不论何处,只要发现中级或低级蒙昧社会的地方,我们就看到一种整个群体与另一群体之间的婚姻(群体的界限由习俗规定),这种婚姻制度或者处于完备的形态下,或者只保留一些痕迹,而这些痕迹却毫无疑问地表明,当人类历史处在这个阶段时,这乃是一种正规的婚姻制度。这种群体在理论上是大是小,这无关紧要,因为,在他们的处境下,对于按照这种风俗共同生活的群体的大小反正需要加以实际的限制。然而,如果我们发现共夫共妻制是蒙昧状态下的一个规律,并因此而成为蒙昧社会的基本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肯定的推论,断定我们自己的祖先处于蒙昧阶段时也分享过人类的这一共同经验。    
    我们从这种风俗习惯中找到了说明蒙昧人境况低劣的理由。若不是在地球上的一些孤僻地区留下若干蒙昧人来证实整个人类早期状态的种种情况,那么,我们对于当时状况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明确的概念。由此立刻得出一个推论,即:人类的各种制度是按前后相连的进步顺序建立起来的,其中每一项都体现了一种不知不觉的改革运动的结果,这种运动旨在使社会摆脱现存的弊病。人类在这些制度上消耗了许多的岁月,要想正确理解这一点就必须从上面的观点来研究这些制度。我们不能认为澳大利亚的蒙昧人现在正处在发展级梯的底层,因为他们的技术和制度虽然很落后,但却决不是最原始的。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他们是从一种较高级的状况退化下来的,因为对于这样一种假说,人类的实际经验不曾提供过任何可靠的根据。我们可以承认某些部落和民族在体力和智力方面确曾有过退化现象,其理由也为人所共知,但这些退化现象从来没有阻碍过人类总的进步。人类知识和经验中的一切事实都倾向于证明人类整体是从一种低级状况不断地向高级状况前进。蒙昧人借以维持生活的技术,其持续时间之长久实可惊人。他们在没有用更高级的技术取代以前,一直保持原有的技术,从未消失过。凭着这些技术的运用,凭着从社会组织中所获得的经验,人类循着发展的必然规律向前迈进,虽然他们的进步在数百年中也许不大觉察得出来。尽管有些部落和民族由于他们的文化生活崩溃而归于灭亡,但无论就全人类而言还是就个人而言,都同样是在向前迈进。    
    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提供了第一个实例,而且就作者所知也是惟一的实例,我们通过这个实例才能看到氏族最初是怎样组成的,甚至由此看到了一种早于氏族的、其原始程度乃至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婚级制似乎让我们瞥见了邻近于原始状态的社会。在其他部落中,氏族看来已经按着同居制度缩减的程度相应地向前发展了。在社会致力于改进其内部组织之时,这些同居权衰落下去了,于是人类便沿着发展的阶梯上升,而家族也就循着它那顺序相承的形态向前推进。    
    澳大利亚人假如一直没有被我们发现,也许再过几千年还是不能推翻婚级制;同时,地位比他们有利的大陆上的部落却早已使氏族组织臻于完备,并随后沿着顺序相承的阶段把这种制度向前推进,终于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把氏族抛弃了。凡足以说明顺序相承的各种社会组织,如以性为基础的组织、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等等之兴起的事实,在民族学上均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果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人类早期历史的原貌,那么,最渴望知道的莫过于这类事实所表达的内容了。    
    在波利尼西亚部落中,不知道有氏族这种组织,但从夏威夷人的伙婚风俗中却看到一种与澳大利亚人的婚级相似的制度的痕迹。绝对不以旧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凭借的原始观念必然为数很少。假如我们能把人类的一切观念归纳起来,使之简化成一些毫无凭借的原始观念,则其数目之微少将会令人惊异不置。可见人类进步的方法乃在于推陈出新。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5)

    通过这些事实来看,近代文明中的某些赘疣,如摩门教①之类,不过是古老的蒙昧文化留在人们的脑海中尚未被清除的残余而已。我们的大脑与往古的蒙昧人、野蛮人的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大脑是同样的,这是靠代代相传保存下来的。这副大脑传到今天,已经被它在中间时期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愿望和感情填塞得满满的了。就是这同一副大脑,随着世世代代经验的培养,变得比从前更老练了,也更大了。野蛮社会的精神处处露头,就是因为这副大脑频繁地重现它的古代癖性。这些都可以解释为一种精神的返祖现象。    
    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又继续向前发展。这些思想胚胎的进化受着一种自然逻辑的引导,而这种自然逻辑就是大脑本身的一个基本属性。这项原则在所有的经验状态下,在所有的时代中,都非常准确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它的结果是划一的,是连贯的,并且其来龙去脉也有迹可寻。单凭这些结果就立刻会得出人类同源的确证。在各种制度、各项发明和发现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人类心智史,可以认为是一个纯种的历史,这个纯种通过个体传流下来并依靠经验而得到发展。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这些思想胚胎中,有的关系到政治,有的关系到家族,有的关系到语言,有的关系到宗教,有的关系到财产。它们在遥远的蒙昧阶段都曾有一个明确的起点,它们都有合乎逻辑的发展,但是它们不可能有最后的终结,因为它们仍然在向前发展,并且必须永远不断地向前发展。第二章易洛魁人的氏族    
    氏族组织———氏族组织的普遍流行———氏族的定义———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是原始的规则———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选举及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氏族成员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共同的宗教仪式,此条存疑———一处氏族公墓———氏族会议———氏族以动物命名———一个氏族的人数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过,人类的经验只产生两种政治方式,这里使用方式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都是明确的、有系统的社会组织。第一种,也就是最古的一种,我们称之为社会组织,其基础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种,也就是最晚近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政治组织,其基础为地域和财产。按照第一种方式建立了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氏族、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纯粹属于人身性质。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了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地域的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地域,即乡、县和国。这些关系纯粹属于地域性质。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一属古代社会,一属近代社会。    
    氏族组织给我们显示了人类的一种时代最古、流行最广的制度。无论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会几乎一律采取这种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会赖以组织和维系的手段。它开始于蒙昧阶段,经过野蛮阶段的三个期,一直保留到政治社会建立时为止,而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希腊人的氏族、胞族、部落和罗马人的氏族、库里亚〔胞族〕、部落,在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部落中找到了与它们相似的组织。同样,爱尔兰语的塞普特(sept)、苏格兰语的克兰(clan)、阿尔巴尼亚语的弗腊腊(phrara)、梵语的伽纳斯(ganas),所指的组织都与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我们通常即以克兰称印第安人的氏族,这种对比的例子用不着再多举了。就我们的知识范围所及,这种组织流行于整个古代社会,遍及于各大洲,并由那些进入文明之域的部落把它带到有史时期。不仅此也,不论在何处所见到的氏族社会,其结构组织与活动原则都是一致的,不过随着人民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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