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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

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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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彻底地从根本上铲除导致市场风险的所有风险因素。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资本市场与生俱来就存在着诸多风险,而风险防范也就成了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 
  2。 中国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 
  风险的天然属性,意味着风险根本无法从资本市场中彻底地消除,如何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就成为市场管理者和建设者不可推卸的责任。矛与盾的博弈推动了市场的发展和进步,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 
  一个有效的市场不可能是一个不存在风险的市场,但必须是一个可以把风险控制在有限的、可估量的范围和程度之内的市场。资本市场的风险防范既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探索的经历。国际证监组织(IOSCO)就曾经在他们所发布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中就明确提出: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 
  中国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体系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中国证券市场中,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也是一段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中国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探索实践,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他们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点。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3)   
  一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公募增发、年报、中报、并购、重大事件等方面,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比以往任何时候能够得到上市公司更多的公开信息,信息的真实程度也得到加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惯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于2001年推出《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逐步实现了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的转变。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是规范投资者行为。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 
  3。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的借鉴意义 
  中国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平台,可以从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中学到很多,特别是在市场风险防范方面。从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的历史进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启示: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阶段性特点 
  风险防范工作应当与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伴随着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风险防范机制也应当不断完善提高。 
  前面已经谈到,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4)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风险特征与证券市场有许多类似之处,同样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充分认识到这个特点并针对产权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问题,采取相应措施,是加强产权市场风险防范工作中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 
  充分认识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渐进性特点 
  有形的产权市场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资本市场形态,国际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因此中国的产权市场自产生那天起就在摸索中逐渐发展。截止到目前,产权市场还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交易制度、交易产品都还没有完全定型,潜在的风险也还没有完全彻底地显露出来,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依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地进行。 
  正确对待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效果滞后性的特点 
  政府部门干预市场、引导市场健康发展的途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另一种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间接地对市场进行影响和引导。但不管是行政手段还是市场手段,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市场化的干预措施,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对市场起到的实质性的影响作用。 
  因此,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问题上,我们应当从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持之以恒地狠抓风险防范工作,保证产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产权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社会背景 
  准确把握产权市场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背景,是探索建立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前提。 
  1。 产权市场风险防范的特殊性 
  产权市场是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过程中组建发展起来的一个特殊的资本市场。如今,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成为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制度性安排,产权市场被选定为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平台。 
  然而,面对着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带来的巨大商机,产权市场仍面临着法制环境尚不健全、市场网络还不够发达、市场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运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建立等等。国有产权的强制进场,对依然年轻的产权市场来说,不但是个历史性的机遇,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所以加强产权市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关系到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进行,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系到国有资产战略调整的进程,更关系到国家、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此外,由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除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债权、期货和黄金有专门的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之外,其他资本要素资源包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等还缺乏专业化的交易平台,产权市场有机会、也有义务成为多交易品种的基础性资本市场平台。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多交易品种在为产权市场带来更多的市场空间与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市场风险。 
  2。 产权市场的主要风险及表现形式 
  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特殊形态,随着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产权市场面临的潜在风险日逾增长,已进入高风险期。概括来说,目前产权市场主要存在环境风险、场际风险和场内风险三大市场发展风险。环境风险包括法律政策不健全、社会认可程度不高等产权市场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制约市场发展的风险;场际风险是指产权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与证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其他金融、资本市场可能发生的冲突;场内风险是指因产权交易市场自身在市场建设、经营管理、组织运营的过程中因内部失控、管理缺位等场内原因造成的风险。 
  在这里,我们把产权市场的主要风险具体化为四项:政策性风险、竞争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社会性风险。   
  8风险防范: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5)   
  政策性风险 
  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和发展是中国的特色,主要原因是大量的国有资产需要在市场中重新配置,而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又决定它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公平交易,不能让国有产权的使用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行场外交易。规范市场交易主体行为正是3号令的主旨,但是,由于3号令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低于法律和人大颁布的条例,所以,国有产权还可以根据《拍卖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场外交易-比如各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国有企业破产等案例。 
  对于产权市场来说,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3号令规范下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奠定了产权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个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会不会哪天3号令被停止执行了,产权市场又还没有完全形成靠市场化服务吸引客户进场的能力,我们该怎么办? 
  另一方面,现行的产权交易行政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民间有个传说,说一个农夫有幸捡了七个凤凰蛋,主动进献给皇上,一层层传递上去,层层扒皮,等到了皇帝手里就只剩下一个了。而皇上赏给农夫的金元宝,在一层层传递下去的过程中被替换,等到了农夫手里就变成了一个铜版。政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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