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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部分

重生之赎罪-第59部分

小说: 重生之赎罪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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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电扫视了一眼,选中了一个年纪较大的女孩儿,其他孩子都自觉散开了。“丫头,你多大了?你爸妈呢?”闪电摸了摸她的头。“我十一岁了。爸爸在居民区的医院里当医生,家里分到了十亩地和一头牛,妈妈在种地。我没力气干不动农活,就出来带路挣点儿食物。”女孩儿回答道。在末世,医生还是很受尊重的,所以他们家虽然没有异能者,但也还能过得去。“你能带我们去那些地方呢?”闪电问道。“居民区所有地方都可以!”女孩儿忙道。

    居民区那么大,当然不可能逛完。闪电让女孩儿带她们走人多的路去最大的医院,并让陶仁在路上观察、记录。老实讲,这里和末世前的普通小县城很相似,小卖部、饭馆、地摊、出租车等等,应有尽有。路上看到的人面色也还好,起码不面黄肌瘦。

    陶仁将看到的、听到的都简明扼要地记录了下来。但以末世的物资,真的可以让所有人衣食无忧吗?她表示很怀疑。虽然现在末世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生产也已经开始在恢复了,但生产力和末世前依旧是没法比的。

    关于这一点,她主动询问了带路的小女孩儿。女孩儿告诉陶仁,末世后水源大量污染,很多土地也都不能耕作了。加上植物大量变异,食物来源更有限了。拿她家来讲,虽然有十亩地,但由于植物大量变异的缘故种子特别贵,盈利特别少。她家里吃得非常节省,但万幸总是能吃饱。有些人家家里没有劳动力,自然也就分不到田地。但在这居民区里,农、工、商都是有的,只要有一技之长就能生存。居民区里的异能者实力大多低下,偶尔也会接任务但奖励不多,更多的时候也是要参与劳作的。

    至于居民区以外的人怎么生活,女孩儿就真的不知道了——爸妈说那里危险,从来不让她去。

    到了医院后,闪电示意陶仁向护士或医生打听情况。医生和护士看见陶仁佩戴的徽章,也都不敢怠慢。然而他们刚讲两句话,就哀叹连天。很简单,缺物资啊。缺药品,缺绷带,缺担架,什么都缺。就拿刚刚送来的一个伤员来说吧,他被毒蛇咬伤了腿,可偏偏抗蛇毒血清早上就用完了新的还没到,为保他的命只好截肢。

    陶仁听得特别心酸,但又无能为力。回想起之前有人提到过末世里是将晶核作为货币的,便取出了一枚还没有吸收的十二级晶核,捐给了医院。院长感激涕零,就差鞠躬了。

    闪电给了女孩儿一包方便面,并说如果女孩儿找人带她们去居民区外就再给她一瓶水。水可是比食物还珍贵的,女孩儿二话没说就跑了出去,很快就领回了一个出租车司机。他是普通人不是异能者,听说是去居民区外还有点儿害怕,但闪电说只要带她们出去就成,之后的路她们自己走。并愿意支付一枚十级晶核,这在居民区都够开一家大超市了!司机咬了咬牙也就干了。

    见司机那么害怕的样子,陶仁心里也不禁一紧。等到二人一步一步走了出来,才发现外面根本是人间地狱。倒不是说有多么血腥,而是充满了一种名叫“死亡”的气息。脏乱差,她和闪电在这里显得格格不入,周围好几个骨瘦如柴、行尸一般的人趴在地上,死死盯着她俩看。陶仁想起了乔轩对自己的异能免疫的事情(乔轩天生不具有审美能力),曾提醒她“及时了解自己的弱点是很重要的”,现在想来眼前这些家伙肯定也对自己的魅力免疫。虽然盯着她俩看,但绝对没有猥琐的念头。

    陶仁此时感觉自己的笔有些沉重,她不知怎么才能准确描写这些场景。躲进基地里貌似可以不用被丧尸吃掉,但这样活着和死了有什么区别呢?

    走了没多久,闪电觉得饿了。“那要不咱们去居民区吃午餐,然后再来?”陶仁问道。虽然她们有带干粮,但在这种地方谁吃得下?“好吧。”

    她们一路通行,没人敢挡道。要知道,异能者杀普通人处罚特别轻,杀一个居民区外的普通人更是微不足道。

    陶仁还想说什么,被闪电捂着嘴拉走了。

    居民区的餐馆里,闪电看了陶仁的记录本,却是皱了眉:“我说仁仁啊,你就没有注意到,我们在居民区外遇到的那些都是男人吗?”陶仁愣了,一回想,好像真是。“不要以为这不重要,这可以牵扯出许多问题。比如,女人和小孩儿去哪里了?活着还是死了?如果活着是在居民区还是在居民区外某个角落里?而你却全都忽略了。另外,你刚刚是想捐粮食吧?”陶仁不是圣母,但却是个善良的人。但有些时候,却需要人提点。陶仁点了点头,她不明白,反正她们也打算到餐馆吃饭,为什么不可以把干粮给他们?

    “给他们,然后呢?我们的食物根本不够分给在场所有人,”闪电喝了口给她们装的灵水,“是一块一块分给他们,把手中的粮食分完了,没分到的人对我们恨之入骨甚至有可能攻击我们然后我迫不得已杀了他们;还是把粮食放地上让他们自己分,结果自相残杀甚至全体见阎王,你更喜欢哪个结果?”

    陶仁并不是天真愚蠢的人,相反她最精通的就是人心。之前因为那些人的惨象而无比心酸,从而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现在闪电一提醒,她立马过来了。顿时一阵庆幸,还好闪电捂住了自己的嘴。如果自己提出施舍粮食却被闪电回绝,估计那些人也是要暴怒的,到时候闪电为了自保也只能杀了他们。

    “真要做善事,回头找几个人打探女人孩子的消息,再找一个人带路,多给他们一些食物作为酬劳也就罢了。”

第63章 回家(中)() 
第二条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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